●适用产品范围
1、整车-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,如客车、货车、摩托车、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;
2、汽机车零组件-车灯与灯泡、各种视镜、轮胎、轮圈、剎车、喇叭、防盗设备、安全带、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;
3、汽机车附属配件-安全帽、儿童安全椅、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。
自 2002年10月起,规定全部车辆, 车辆零部件,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。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95/54/EC,根据EMC指令89/336/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。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/e Mark证书。也就是说,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(EMC)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。必须重新申请欧洲交通部门出具的E/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。
●认证流程
1、 厂商准备技术资料和样品;
2、 进行测试;
3、 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;
4、 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;
5、 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。